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

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、附属用房(厨房、禽畜舍、厕所等)、沼气池(或太阳灶)和小庭院(或天井)用地,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。
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》 (国土资发[2004] 234号)通知要求,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,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,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,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,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,除危房改造外,停止审批新建、重建、改建住宅。
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07] 71号)要求,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,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、农民住宅或“小产权房”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
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》(国发[2008]3号)要求,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,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。
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,应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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